昨日,市政府转发了《福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
今后,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禁建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饮用水源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畜禽养殖禁养区、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区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禁建区。
方案规定,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新编制的《福州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实施严格控制,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分布区,集中区外的可养区不得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散养户养殖规模。
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摘自《福州日报》20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