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十二项金融财税扶持措施。
1.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占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建立每月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通报制度,年底对各银行投放情况进行评比,对季均小微企业贷款与全部贷款的占比增幅在各设区市排名前5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2.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
3.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积极引进省外中小商业银行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放宽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4.加强小微企业出口金融服务。对小微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优惠政策。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式,优先满足小微外贸企业出口商高风险地区的保险限额,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理赔服务。
5.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我省担保机构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省级财政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年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扶持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扶持比例上限为1%。
6.实施差别化的金融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考核,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对政策执行成效良好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再贷款;对达到要求的中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7.推进小微企业发债和信托融资。成立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指导小组,指导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8.推进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各地要设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券商直投、股权投资资金投向小微企业。
9.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范围,确定我省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将执行时间延长至2015年底。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在2015年底前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落实服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
12.维护金融稳定。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
摘自《海峡都市报》20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