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了印染、造纸、制革、冶炼等12类建设项目和产生含镉、氰化物、病原微生物等10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同时进一步要求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实行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污染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改建建设项目,也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和出境水断面水环境质量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交接断面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其目的是为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保证跨市、县界河流断面水环境质量符合下游河流的环境功能要求。《条例》规定,严格限制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流域内已建成的水电项目运行过程中,达不到环评审批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采取有效的措施。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环评审批要求的,将责令停止使用。
省环保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实施将使福建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有新依据,对解决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突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摘自《环境与发展报》总第104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