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近日开始施行《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实施分级审批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涉及6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据介绍,这6类项目包括,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以及位于未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不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行业整治要求的项目。

《规定》指出,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规定》强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根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新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化工石化、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铅蓄电池、皮革、合成革及人造革建设项目,必须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专业园区内布设。

《规定》要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审批,下级环保主管部门越权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审批的,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对直接审批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分。

摘自《中国环境报》201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