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科技局、福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福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20〕4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0〕12号)精神,充分调动科技特派员积极性,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走深走实,在推动乡村振兴、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工作经费、项目经费、星创天地奖励经费等。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可根据科技特派员意愿,拨付给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服务区科技主管部门或财务制度健全的服务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项目、参与建设的星创天地、认定的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以及与进一步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的相关工作予以支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经认定的福州市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2 万元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在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等。允许从中提取5000元,包干用于交通、通讯和生活补助,其余费用按规定报销。对推荐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的,市里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按省、市标准就高执行)的包干经费。
(二)市科技局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方式。每年征集一批科技特派员后补助科研项目,获得立项的个人、团队、法人项目,分别给予10-30万元的资助。星创天地奖励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对科技特派员牵头实施的后补助项目,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一次性评审,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不做验收。
1.对个人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优秀项目,经评审,按实际支出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2.对团队科技特派员与经济实体进行跨专业、跨领域、跨区域的全方位技术服务,并取得成效的优秀项目,经评审,按实际支出分别给予1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3.对法人科技特派员与地方政府建立合作关系,并牵头组建多学科融合、围绕当地的优势特色产业开展全产业链服务并取得成效的优秀项目,经评审,按实际支出给予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科技特派员参与建设的星创天地,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获得国家、省级星创天地的按40万元、30万元给予补齐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同一单位或服务同一经济实体的科技特派员,在自愿原则下,可将工作经费统筹用于自选项目,自选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经费的管理参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其中与包干经费不重复报销。
第五条 市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市县两级财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经费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单位。
第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 经费管理单位要加强经费报销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会计法》和福州市科技特派员相关文件精神的票据,不予报销,确保科技政策和科技资金真正发挥作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监督,通过日常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等方式,跟踪对照工作实绩和工作经费开支情况。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福州市科技局官网】